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