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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