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