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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