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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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