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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