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