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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