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