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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