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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