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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