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