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