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