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