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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