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