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