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