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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