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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