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