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