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