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