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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