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