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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