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