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