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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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封古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古城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封古城的范围为:东至公园路和东环北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护...
第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
第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封古城保护工作,将开封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开封古城保护专...
第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
第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开封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开封古城的保护、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
第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首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封古...
第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
第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开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
第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开封古城重点保护下列对象:
(一)开封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城市中轴;
...
第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定期普查...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开封城墙、北宋东京城城墙遗址、明护城大堤、御街中山路城市中轴线、河湖水系组成的开封古城整体格局。
第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开封古城开发总量、空间尺度、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划定开封古城外围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和环...
第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开封古城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以小体量为主,空间布局以分散为主;
(二)建筑色彩以冷灰色系为主,...
第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开封古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开封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檐...
第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建设管控应当严格按照开封城墙保护规划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开封...
第十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御街中山路城市中轴线的历史文化价值,重点发掘、保护、展示州桥、朱雀门和大南门瓮城遗址,体现中轴线的历史风...
第二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开封古城水系传统格局,逐步恢复开封古城内的河湖水系,实现古城内外五湖十河水系贯通。
沿湖应当控制宽度不小于三...
第二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及与其相互依...
第二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护传统街巷的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格局和街巷的走向。保持现存传统街巷的界面、空间尺度、传统风貌和环境特色。
第二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体现开封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名、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
第二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导则。
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应当...
第二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导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
第二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修缮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
第二十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第三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结构、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与原...
第三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第三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第三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
第三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合理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
历史城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停...
第三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架空或者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和美...
第三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商业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与开封古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开封...
第三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
第三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开封古城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开封古城的合理利用,制定开封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支持发展现代服...
第四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开封古城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支持和鼓励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文...
第四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开封古城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开封古城保护的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
第四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资源规划主...
第四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历史建筑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第四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取消现有街巷道路,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的,...
第四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