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定期普查历史文化、文物等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收集其完整信息,及时向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将其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对象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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