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开封古城开发总量、空间尺度、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划定开封古城外围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分别制定建设控制要求。
对不符合开封古城保护要求、影响开封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对不符合开封古城保护要求、影响开封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