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开封古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开封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二)开封城墙三类建设控制地带、河湖水系沿岸五十米范围,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三)龙亭大殿至祐国寺塔(铁塔)之间二百米宽视线通廊范围内,新建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四)除一、二、三项范围外,开封城墙内其他区域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其他区域建筑高度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要求执行。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对建筑高度有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其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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