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建设管控应当严格按照开封城墙保护规划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现存地上地下段落及整体走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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