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开封古城重点保护下列对象:
(一)开封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城市中轴;
(三)双龙巷、书店街、马道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御街中山路、鼓楼田字块、保定巷、花井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顺河东大寺和繁塔禹王台等历史风貌区;
(五)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西北湖、阳光湖、环城墙和环水系等环境风貌区;
(六)刘家胡同、省府前街、省府后街、朝阳胡同、南仁义胡同、北仁义胡同等传统街巷;
(七)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遗址、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八)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有价值的工业遗存、门楼、古桥、古井、古石刻、牌坊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九)历史街名、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一)开封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城市中轴;
(三)双龙巷、书店街、马道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御街中山路、鼓楼田字块、保定巷、花井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顺河东大寺和繁塔禹王台等历史风貌区;
(五)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西北湖、阳光湖、环城墙和环水系等环境风貌区;
(六)刘家胡同、省府前街、省府后街、朝阳胡同、南仁义胡同、北仁义胡同等传统街巷;
(七)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遗址、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八)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有价值的工业遗存、门楼、古桥、古井、古石刻、牌坊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九)历史街名、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