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备案程序审批、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