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涉及开封古城的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相衔接。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涉及开封古城的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