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开封古城的保护、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开封古城的行为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封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开封古城的行为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封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