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首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