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组织编制、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审查建设项目计划;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其他涉及开封古城保护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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