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封古城保护工作,将开封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