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以保护、修缮为主,保护和修缮实施前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方案应当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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