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体现开封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名、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