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导则。
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纪念性设施等的修缮活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缮方案,经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后依法实施。
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纪念性设施等的修缮活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缮方案,经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后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