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修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