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修缮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