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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