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文物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土地储备、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考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遗址、遗迹应当依法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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