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