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合理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
历史城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分散、小规模、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得新建大规模机动车停车场。
历史城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分散、小规模、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得新建大规模机动车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