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合理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
历史城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分散、小规模、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得新建大规模机动车停车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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