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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